實用、必看:新冠肺炎疫情和不可抗力
發(fā)布時間:2020-02-142月2日,中國貿(mào)促會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業(yè)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根據(jù)中國貿(mào)促會的解釋,出具此類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目的是為助力企業(yè)最大限度減輕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
新冠肺炎疫情已經(jīng)給中國乃至全球的經(jīng)濟活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這其中就包括航運業(yè),例如班輪運輸、租船合約、港口作業(yè)以及新造船等,都或多或少因為疫情影響到了相關合同的履行。有鑒于此,航運界網(wǎng)采訪英國希德律師行香港辦公室法務總監(jiān)劉洋律師,請他專門談談不可抗力在英國法下的效力,以及這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實并起到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當事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延遲履行合同的責任。
首先,在劉洋看來,中國貿(mào)促會此次積極作為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體現(xiàn)了國家相關部門和機構協(xié)助受困中國企業(yè)齊心共抗疫情共度難關的精神, 值得鼓勵和肯定。同時,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指出,由于政府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劉洋表示,雖然疫情可能構成不可抗力,但合同當事人是否能夠合法解除合同,還決于合同履約放是否采取了足夠的措施去避免或減輕這一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以及是否依舊無法履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換句話說,即便是在中國法下,不可抗力事件也不避免賦予合同當事方法定解除合同的權利。
劉洋介紹,普通法下本身并沒有不可抗力這個概念。因此,在英國法下,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否則合同當事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理由主張免除履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也正因如此,如果一個選擇適用英國法的合同包含不可抗力條款,那么該條款通常會將不可抗力事件明確列舉,并規(guī)定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的通知程序,以及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務求該條款有效且可操作。
在劉洋看來,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延誤或阻滯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在英國法下取決于合同針對不可抗力條款約定的具體情況。如果相關條款并沒有明確將疾病、疫情或檢疫等事項列入,但有寫明包括“天災”(act of God)、“政府行為”(act of government)或“其他超出當事方可控的事件”(other circumstance beyond the parties’ control),那么應該還是涵蓋由于疫情導致合同履行的延誤或阻滯的。
不過劉洋強調(diào),在英國法下想要依賴不可抗力事件免除責任或解除合同,除了確立不可抗力事件,還要進一步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是導致違約的唯一原因。在Classic Maritime Inc –v- Limbungan Makmur SDN BHD [2019] EWCA Civ 1102案中,由于巴西洪災導致潰堤淹沒礦井,承租人就此主張可以免除在租約項下無法提供貨物供裝載的責任。英國上訴法院在判決中認為,租約相關條款只是一個除外條款(exception clause) 而并非不可抗力條款,并且就算未發(fā)生礦井被淹事件,承租人很大可能也無法提供貨物。因此,雖然法院接受礦井被淹是一個不能被遇見且極為特殊的事件,但由于無論是否發(fā)生該事件當事方都不能提供貨物,因此不能因此免除其違約責任。
在采訪中劉洋一再強調(diào),由于每個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約定千差萬別,所以一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他舉例,糧食和飼料貿(mào)易協(xié)會(GAFTA)標準格式的裝運受阻條款(prevention of shipment clause)僅僅規(guī)定在相關事件發(fā)生時裝運責任暫時中止,而有些條款可能約定免除當事方因為不可抗力事件受阻導致的賠償責任,有些則可能賦予當事方有權解除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除了對港口碼頭操作、船舶靠港和船員更換等問題造成影響,還特別導致很多船廠在春節(jié)后延遲復工,而這勢必影響造船工期。對此,劉洋表示,上述有關不可抗力的大原則都是適用的。以在造船業(yè)最廣泛適用的SAJ格式合同來說,第八條不可抗力條款明確規(guī)定如果船舶建造是由于瘟疫或廣泛傳播的傳染病(plague or epidemics)造成延誤,那么這種延誤是一種“被許可的延誤”(permissible delay),交船期因此應該順延。此外,第八條所列舉的不可抗力事件還包括政府干預、封鎖 (blockage)、勞工短缺、運輸延遲、材料或設備的短缺或延遲交貨等造成船廠在建造船舶過程中的延誤,那么都可以相應順延交船期。
但劉洋提醒這種情況下造船廠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內(nèi)容:
(a) 因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船期順延的時間,不能超過合同約定的所有延誤時間總和(一般是210天)。一旦超過延誤時間總和,那么買方就可能有權解除造船合同。
(b) 中國貿(mào)促會簽發(fā)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應該可以起到協(xié)助中國船廠證明不可抗力事實的作用。但是,一旦船廠所在當?shù)卣_始呼吁復工,那么就可能會影響對在此之后不可抗力事實的認定。
(c) 要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無論造船合同是否要求船廠通知買方不可抗力事件,也無論買方是否理所當然應該知道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無法復工的真實情況,船廠都應該及時通知買方新冠肺炎疫情給船廠停產(chǎn)或不能全面復工帶來的影響。在英國法下,如果未按合同要求發(fā)出通知,輕則會導致船廠需要承擔因為延期通知的行為給買方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重則喪失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抗辯的權利。
(d) 如果是由于疫情導致供應鏈中斷影響買方應該提供的船用設備無法到廠,或是買方外籍現(xiàn)場監(jiān)工人員因為航班取消無法如期回到中國進行監(jiān)工,或買方指定的船級社驗船師無法回到船廠參與施工檢驗,那么船廠應全力搜集證據(jù),及時與買方溝通相關情況,知會他們繼續(xù)無法復工或全部復工的情況及理由,保留合同項下自身權利。
無論如何,一條撰寫規(guī)范的不可抗力條款普遍具有的一個相同特點,都會要求主張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要盡到通知義務,并且要求該方當事人證明他們已盡其合理所能,防止或降低因為不可抗力事件引致的后果。劉洋介紹,在Channel Island Ferries Ltd –v- Sealink UK Ltd [1988] 1 Lloyd's Rep 323案中,英國上訴法院認為,如果條款僅僅約定事件超出當事方的控制能力,那么只有在受阻當事方證明其已經(jīng)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減低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才能依此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如果不可抗力條款不適用或無效,或者合同當中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那么英國法下就會適用合同履行受阻(frustration)這一原則。合同受阻是由于發(fā)生的事件或變故影響到了訂立合同的基礎,從而不再可能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所需要履行的內(nèi)容與簽訂合同的目的嚴重不相符,那么合同當事方可能可以要求終止合同。但劉洋解釋,英國法下的合同法精神以盡可能保護合同履行為大前提,這就使得想要以合同受阻為理由主張終止合同的門檻非常高,一般都會涉及事實和法律的復雜爭議。
經(jīng)過艱苦努力,疫情形勢目前已經(jīng)出現(xiàn)積極變化,防控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可以預見的是,疫情還會持續(xù)一段時間。這也就意味著,中國的各種經(jīng)濟貿(mào)易活動還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而這無疑會造成全球貿(mào)易、航運和制造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劉洋建議,無論是中資亦或外資企業(yè),在齊心抗疫并努力恢復生產(chǎn)的同時,從法律與合同履行角度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仔細審查合同及其不可抗力條款,該條款的適用是否涵蓋此次疫情,以及主張不可抗力還需要履行哪些義務,例如通知義務,合理降低影響的義務等;
2. 及時搜集和整理有關不可抗力事件以及由于該事件導致合同履行延誤或受阻的證據(jù),評估相關證據(jù)是否足以支持確立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合同履行延誤或受阻是否確實只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導致的;
3. 考慮疫情會否影響供應鏈,并及時制定或作出應急計劃或措施;
4. 考慮并及時采取適當?shù)慕档陀绊懙拇胧?;以?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none; box-sizing: border-box;"/>
5. 及時征詢法律意見。
劉洋律師簡介
劉洋是英國希德律師行(Hill Dickinson)香港辦公室法務總監(jiān),亦是國際航運公會(ICS)中國辦事處首席代表。他同時擁有英格蘭及威爾士和中國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是商事與航運爭議解決業(yè)務。他在處理國際商業(yè)爭議方面具有豐富經(jīng)驗,主要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和貿(mào)易以及大宗商品、能源和離岸工程、合資公司、國際投資(特別是涉及“一帶一路”項目)等領域。
劉洋是英國特許仲裁員協(xié)會資深會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單仲裁員、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支持會員、香港海事仲裁協(xié)會會員和香港調(diào)解中心理事。從2018年,劉洋開始接受仲裁員委任,并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多次指定為仲裁員(包括獨任仲裁員)。他亦是獲認可的調(diào)解員,擁有豐富商事調(diào)解經(jīng)驗。
劉洋是上海海事大學經(jīng)濟管理學院客座教授,并且是香港大學專業(yè)進修學院(HKUSPACE)的兼職講師。他是英國著名航運法律通訊《勞氏航運和貿(mào)易法》的編委會成員,還是英國著名仲裁法律通訊《仲裁法月刊》的特約撰稿人。此外,劉洋是香港航空發(fā)展與機場三跑道系統(tǒng)咨詢委員會委員、香港海運港口局增選委員、河南省政協(xié)委員和香港船東會中國委員會委員。
2019年,劉洋獲《勞氏日報》評為“全球十大海事律師”。2018年和2019年,他連續(xù)入選《航運界網(wǎng)》“最受航運界關注的100位中國人”榜單。2017年12月,劉洋入選《勞氏日報》“全球五大新生代航運領袖”。 2016年和2017年,劉洋連續(xù)兩次入圍《勞氏日報》“航運亞太大獎”的“新生代航運領袖”獎。2015年,劉洋榮膺香港首屆“十大杰出新香港青年”稱號。
英國希德律師行簡介
希德律師行(Hill Dickinson)于1810年在利物浦成立,主力提供與航運、保險、貿(mào)易、能源和投資等相關的法律服務。該行現(xiàn)已成長為一間擁有一千多名成員的國際律師行,為不同行業(yè)的客戶提供全面的服務。
航運法是希德律師行的重要業(yè)務。通過在香港、倫敦、比雷埃夫斯、新加坡、摩納哥、利物浦、曼徹斯特及利茲的辦公室之間的全球網(wǎng)絡,該行能夠全面地處理國際航運業(yè)務。
希德律師行香港辦公室能夠為客戶提供的全方位的航運、貿(mào)易、保險和公司等法律服務。該行香港辦公室能夠就英國法律、香港法律和中國內(nèi)地法律提供法律意見,經(jīng)常為客戶處理涉及船舶買賣、船舶建造和船舶融資等商業(yè)交易事宜,并參與商業(yè)合約的草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