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賜號7月7日開航!最高“共同海損”下,中國貨主真的賠大了?出口商如何實現(xiàn)風險轉移?
發(fā)布時間:2021-07-07造成數(shù)百艘船只無法通行、全球貿(mào)易中斷的巨型貨輪“長賜號”,在經(jīng)過約3個月的扣押后,終于能離開蘇伊士運河了。
這意味著,在等待了3個月之后,買家終于有望收到貨了!
賠償金額保密
據(jù)路透社5日報道,蘇伊士運河管理局4日表示,在歷經(jīng)3個多月的談判后,日本船東正榮汽船公司終于與蘇伊士運河管理局和解,并宣布長賜號在7月7日簽完和解協(xié)議后就能駛離蘇伊士運河。
之前協(xié)商的分歧點主要集中在蘇伊士運河管理局要求的解救船只的賠償上。起初,管理局要求9.16億美元的賠償,后來這一金額降至5.5億美元。
管理局局長6月說,雙方已經(jīng)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但他表示,由于雙方簽署了一份保密協(xié)議,所以在簽署最終合同之前,更多細節(jié)不會公開。
《華爾街日報》6月援引知情人士透露,雙方達成的初步協(xié)議賠償金額已降為約2億美元。
雖然現(xiàn)在沒人知道最后談攏的數(shù)字到底是多少,但可以確定的是,這筆錢需要貨主們一起承擔。因為4月1日,長賜號的日本船東正榮汽船就已經(jīng)正式宣布共同海損。
根據(jù)專業(yè)人士的分析,本次事故的共同海損有可能是有史以來最高。
共同海損是什么?
通俗地講,共同海損就是——船出事了,你的貨雖然沒事,但你也要一起分擔別人的損失。
貨主主:憑什么啊?船公司應該自己承擔。
·船公司:自古以來,我們就是不承擔的。
憑什么?。看緫撟约撼袚?。
自古以來,我們就是不承擔的。
船主
共同海損(Genaral Average,G.A.)是古老而特殊的法律制度之一,源于海事習慣法規(guī)則,早期常見于船舶航行遭遇自然危險時船長采取部分拋貨、砍斷桅桿等措施后由船貨各方共同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等情形,其基本原則是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受益財產(chǎn)的價值比例分攤一方(或多方)遭受的共同海損損失。
也就是說,如果船公司宣布了共同海損,貨主們不提供擔保就提不了貨。
船舶和貨主們需要分攤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由海損理算師根據(jù)船舶和貨物的目的地價值計算得出,而船東對其控制下的貨物享有留置權。
但是由于理算需要復雜的流程以及漫長的時間,船東總不能一直扣著貨主的貨不放,此時就需要貨主們提供共同海損擔保給海損理算公司,相當于貨主作出承諾,會一起承擔共同海損。
此時,買了保險的貨主們就要去聯(lián)系自己的保險公司,由貨物保險人簽署“共同海損擔保函”(Average Guarantee);而沒有買保險的貨主,則需要提供現(xiàn)金擔保(此時沒有買保險的貨主就進了坑了,這筆擔保也不知道猴年馬月可以拿回來)。
所以此時就再次顯現(xiàn)了出貨買保險的重要性。
中國貨主重災區(qū),真的賠大了嗎?
據(jù)悉,長賜號的滿載貨運量為2萬個集裝箱,這次則搭載了1.83萬個集裝箱,由高雄港駛往鹿特丹港,接近滿載,船上貨物總價值約為35億美元。該船先后掛靠青島、上海、寧波、臺北、鹽田等港口。
據(jù)估計,船上8成貨物來自中國。國內(nèi)有媒體報導稱,“長賜”號貨輪裝載了來自深圳鹽田港的3000多個標準集裝箱。
“長賜”輪擱淺事件引發(fā)海事界熱烈討論,但觀點多從船東、期租人、保賠協(xié)會、埃及運河管理局的角度出發(fā)。我國作為貿(mào)易大國,尤其是集裝箱貨物出口大國。如果缺失了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風險轉移的角度討論“長賜”輪事件對我國出口商的影響,那我國的出口商有可能會成為此次事故的“冤大頭”
因此,在假定貨物的賣方無違約的情況下,本文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貨物風險轉移提出幾點觀點,僅供參考。
國際貨物買賣中風險轉移是一個關涉買賣雙方重大利益的問題。國際商會《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對貿(mào)易術語下風險轉移的時間和地點作了詳盡約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對風險轉移也作了完整的規(guī)定。
《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以Incoterms2010為例)中涉及船舶運輸?shù)膰H貿(mào)易術語主要有FOB、CFR、CIF,這些術語都規(guī)定由買方承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即貨物從裝運上船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如果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了FOB、CFR、CIF價格條款,那“長賜”輪擱淺導致的貨物應承擔的共同海損將由買方承擔,買方無權以未收到貨物為由拒付貨款。
如果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未采用國際貿(mào)易術語,我國的賣方要承擔損失嗎?也不一定。
我國是《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歐洲的主要國家也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往往適用其中一個締約國法律作為準據(jù)法,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該締約國法律的一部分,因而適用該公約。根據(jù)公約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而且沒有約定在特定地點交貨的,那貨物按照買賣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運輸至買方時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即使賣方保留處置貨物的單據(jù)(如提單等),也不影響風險的轉移。舉例來說,如果深圳的出口商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將貨物裝上“長賜”輪,從那時起,他就不承擔貨物損壞,滅失,延期到達目的港的風險。
附:各種貿(mào)易術語下買賣雙方責任劃分表
這張表格可以發(fā)給買家,它清晰地說明了,在哪些貿(mào)易術語下,該由賣方還是買方買保險。做FOB的出口商也可以提醒一下買家買保險,切莫貪小便宜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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